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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宝山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

时间:2012-03-08 来源:作者:宝山技校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技工学校资助政策,扎实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,我校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,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资助包括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,由国家各级财政出资设立,面向学校全日制在校一、二年级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。
二、组织机构
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事宜。
1、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,组长由校长亲自担任,组员包括政教处、教务处、招生办、财务室相关领导。
2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负责学籍管理的老师和财务室工作人员组成。
3、各班由班团干部组成资助评议小组,具体负责各班资助评审工作。
三、资助对象及额度
第四条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:户籍地址为农村或县镇非农的学生、深圳市户籍学生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(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%确定)、符合”1+5”文件的其他城市学生(深圳市常住居民)。
第五条 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:深圳市下达的紧缺专业控制数学生、户籍地址属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学生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:(一、二年级在校生—紧缺专业受助学生)*10%。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,受理学生的申请,并组织评审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免学费资助额度:按省(市)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学费标准(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)确定。
第七条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额度: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(每年发10个月,每月150元,2月和8月不发)。
四、申报资料
第八条 国家免学费申请资料
一、户籍地址为农村或县镇非农、深圳市户籍需上交的申请资料:
1、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。
2、学生及家长户口簿(验原件,交户口簿首页和学生名字页复印件)。
3、学生身份证(验原件,交复印件)。
二、符合“1+5”文件的其他城市学生需上交的申请资料:
1、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
2、学生及家长户口簿(验原件,交户口簿首页和学生名字页复印件)。
3、学生身份证(验原件,交复印件)。
4、学生及其家长在深居住证。
5、家长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,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发放的《房屋租赁凭证》。
6、家长持有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卡,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。
7、家长现居住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符合深府〔2005〕125号文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。
第九条  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料
一、紧缺专业、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学生需上交的申请材料:
1、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。
2、户口簿(验原件,交户口簿首页和学生名字页复印件)。
3、学生身份证(验原件,交复印件)。
二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(含城市户籍学生)需上交的申请材料:
1、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。
2、户口簿(验原件,交户口簿首页和学生名字页复印件)。
3、学生身份证(验原件,交复印件)。
4、家庭经济贫困证明(城市户籍需要低保证明)。
五、申报、评审
第十条 国家资助申请和评审:每学期一次,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四个学期。一般于每年3月、10月(以校内通知为准)开始受理申请。
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:
1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评定工作,按人数确定各班名额。
2、学生本人根据国家资助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,并提交申请材料和《国家资助申请表》(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免学费或国家助学金)。
3、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名单后,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小组。
4、由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汇总并公示名单。有质疑的,返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新审定。
5、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单位。
六、公示、监督、资助资金发放管理
第十二条  公示规范
一、学校设置“学生资助工作公示栏”,对国家政策、项目、程序、办法、标准、条件、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,以保障广大学生、家长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二、实施”助前公示、确认发放”制度。学校对拟申报资助名单,以及拟发放财政补助名单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一周,公示无异议后再申报和发放。
三、实施“助后公示、核实查验”制度。学校将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(加盖公章)再次张贴公示,公示时间同样为一周。
四、实施“全员参与,共同监督”制度。按照“谁签字,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责任追究制。
第十三条  学校督导科将定期对学籍管理、受助资格、财务管理、档案存放等进行核查。
第十四条 国家资助金的发放:分两次发放。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以中职卡形式发放给学生。
第十五条 国家资助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,对国家资助金专款专用,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,不截留、挪用和挤占,同时接受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。
六、其他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起施行。
 
 
深圳市宝山技工学校
2014年3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