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学习、生活秩序,建设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,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工教育法》、《技工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技工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普通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其它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规行为,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,学生在外参加教学实习、考察、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如有违纪行为,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根据情节轻重,认错态度,悔改表现等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
(二)严重警告
(三)记过
(四)留校察看
(五)勒令退学
(六)开除学籍
学生有违纪行为,但情节轻微,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,由所在班级或学校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,督促其改正错误。
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故意犯罪,受到刑事处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过失犯罪,受到刑事处罚者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。
(三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以上处罚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四)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、法规及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,但不予处罚者,可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。
第五条 受处分者,取消其当年年度各种奖励、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。
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危害后果轻微的,可从轻处分:
(一)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错误事实,有悔改表现的,可从轻处分。
(二)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,且认错态度好,可从轻处分。
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从重处分:
(一)拒不承认错误,不知悔改的。
(二)对有关人员实施打击、报复、威胁、恐吓的。
(三)在校曾受过一次处分,第二次违纪的。
(四)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,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。
(五)勾结校外人员入校作案的。
(六)涉外活动中违纪或非常时期违纪的。
(七)违纪群体中为首要分子的。
(八)发生纠纷后,不向学校有关部门和班主任报告,自行找其他同学从中解决,致使矛盾激化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九)拒不听从有关老师或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劝阻,公然违纪的。
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、程序和管理:
(一)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,应当做出处分决定,处分决定的内容应包括:
1、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: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籍贯、所在班级等。
2、 做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。
3、 具体的处分和处理意见。
(二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,由政教处调查取证并做出决定,发文执行。
(三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,由政教处调查取证,提出书面意见,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发文执行。
(四)学生考试作弊,由教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政教处决定执行。
(五)学校其他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,应当负责调查违纪事实,将调查材料送交政教处,由政教处按规定执行。
(六)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,其处分决定存入学籍档案。
(七)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表现突出的,可由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批准撤消,但必须履行个人申请、团(学)组织鉴定、班主任同意等手续。
(八)留校查看以一年为限,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,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终止,有突出贡献者,经本人申请,政教处审核批准可提前终止,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。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者,不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,待查看期满后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补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。
(九)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,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,终止学生的一切待遇,由保卫处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,最迟不得超过两天。
分则
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,打架斗殴者,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(医疗费,营养费,损失费等),给予以下处理:
(一)虽未动手打人,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二)动手打人,未伤他人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。
(三)动手打人,致人轻伤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。
(四)动手打人,致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(五)持械伤人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六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、斗殴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打架后果者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七)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,故意提供伪证,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八)组织、参与聚众打架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条 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或超过10学时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旷课超过10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旷课超过2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旷课超过30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。
(四)旷课40学时以上,给予留校察看
(五)旷课50学时以上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一条 对以偷窃、贪污、诈骗、冒领等手段攫取国家、集体和他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,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对卫生、纪律等较差,同时又不服从老师管理的同学,视情况停课一周至一月的处理,由家长带回教育。
第十四条 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准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严重者视情况给予一周至一月停课处理。
第十五条 校内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一经发现,没收其赌具和赌资,并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收看、传播淫秽物品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非法经商者,除立即制止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。